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浩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信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鷹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仟及繕本壹份。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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