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外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補字第六五六號聲請人美國曉星股份有限公司HYOSUNGAMERICA,INC.
2法定代理人石淵鎬住法定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許可執行外國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折合銀元伍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