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八號
原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
送達代收人: 張可君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二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零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玉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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