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自己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一│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參仟參佰陸拾元│0000000│││││行│││││├─┼─────────┼─────────┼───────────┼────────┼────────┼──┤│二│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仟柒佰參拾參元│0000000│││││行│││││├─┼─────────┼─────────┼───────────┼────────┼────────┼──┤│三│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仟貳佰陸拾伍元│0000000│││││行│││││├─┼─────────┼─────────┼───────────┼────────┼────────┼──┤│四│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柒仟伍佰陸拾元│0000000│││││行│││││├─┼─────────┼─────────┼───────────┼────────┼────────┼──┤│五│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參仟肆佰玖拾│0000000│││││行││伍元│││├─┼─────────┼─────────┼───────────┼────────┼────────┼──┤│六│甲○○│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零肆佰伍拾肆│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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