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八九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巷。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是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