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臺中縣政府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度自字第八一二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未為合於定式之聲明,陳述詳如卷附狀書狀所載(茲經本院審認無加贅引之必要)。
二、被告等未為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竊盜等案,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