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𩄍金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長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