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2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丙○○○、乙○○(原名: 林寶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