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3月9日所為北監營裁字裁40-AGJ403724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裁決處分以:異議人甲○○於96年1月30日7時23分許,駕駛NM-140號營業大貨車,行駛台北市○○○○○道之管制區,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經警攔停開單舉發,甲○○未自動繳交罰鍰,經該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裁決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人甲○○異議意旨略以:當時並未看見警員有做示意停車之手勢或鳴笛,係警員直接騎機車攔檢,伊並未逃逸,在伊車後之同事 鄧新 種可做證,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查證人 鄧新種 證稱:「(問:甲○○駕駛大貨車在96年1月30日上午7時23分左右在臺北市○○○道○段與港墘路口因為行駛管制區被警攔檢之事是否知情?)我開大貨車跟在他後面,警察攔檢時,當時剛好我們在右轉的時候,大貨車面積那麼大,前面的沒有停下來,我們無法停下,且警察的手勢不明,到底是叫我們右轉還是要我們停下,我們不清楚,警察當時剛好在該處指揮交通。(問:警察當時有無做明顯的手勢要你們停下?有無鳴笛?)警察的手勢不知道是要我們停下來,還是要我們右轉我們不知道,警察沒有鳴笛。(問:警察做手勢時號誌是綠燈還是紅燈?當時是否可以右轉?)當時是綠燈,可以右轉,我們行駛在慢車道上。(問:警察後來如何將你們攔下,在何處將你們攔下?)我們二部車右轉後直行,過了紅綠燈路口約五百公尺後,警察騎乘機車將我們攔下。」等情,與異議人甲○○稱未看見警員有做示意停車之手勢云云,已有不合。況當時取締之小隊長 夏傑峰 證稱:「(問:當天舉發經過為何?)當時他們的行駛方向我已經忘記了,但我當時確實有攔他們,我告發時我怕他們有爭執,我的動作一定很明顯,我不只有鳴笛,我還有手勢指示要他們靠邊停車,我用手指著要他們到旁邊停車,他們沒有停車,就跑掉了,我騎大型重型機車去追,攔停告發,我返回指揮地點,去找在場的義交,但我不認識他,所以我有詢問義交的姓名,如果有必要的時候,是否可以請他做證,我並將他的姓名,寫在我的存根聯上,庭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供參,義交的姓名是 曾達宗 ,我今日有請義交到庭,法院可以詢問當時的情形,他目前在庭外候傳。(問:對證人鄧新種之證述有何意見?)現場上並非如他們所說不明白我的手勢,他們所述有點牽強,我當時確實有要他們靠路邊停車的手勢,所以我回來才會詢問義交。(問:他們以前是否有被你取締過?)他們有沒有我不曉得,但別人有被我取締過,如果我沒有很明確,我不會開具這張罰單。」等語,另證人曾達宗亦證稱:「(問:本案警員夏小隊長取締異議人甲○○的情形有無看到?)我是每天負責堤頂大道與港墘路的慢車道,他們想說他們慢慢行駛,看警察不會追上他們開罰單,但當天夏小隊長有追上去開罰單,那個路口我看不到。(問:那個路段在早上7點至9點是否不可以行駛大貨車?)是的,該處是管制區。(問:當時夏小隊長發現他們違規行駛管制區,小隊長有無明顯的手勢要他們靠路邊停下來的手勢?)他們每部開卡車的司機都知道那個手勢是要他們靠邊停車,夏小隊長當時有手勢要他們停下來。(問:當時夏小隊長的手勢是否會讓他們誤認為要他們快速右轉通過路口?)不會誤認,右轉的手勢與靠右邊停車的手勢不同。(問:當時夏小隊長取締後回來後,有無詢問你何事?)他回來後,有詢問我的姓名,我有告訴警員我的姓名為曾達宗,我原先不認識夏小隊長,警察是輪流排班的,我是固定負責那個路口早上7點到9點半,警員是7點到9點。(問:當時夏小隊長發現異議人開大貨車在管制區行駛大貨車做手勢要他們停下來,他們有無停下來?)他們慢慢開走通過路口,夏小隊長才騎乘機車去追他們,攔下來取締告發。」等情明確,應是異議人甲○○及證人鄧新種之大貨車未依手勢停車,證人夏傑峰始乘機車驅往攔停,足見異議人甲○○所辯不足採信,其當時應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裁決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之處分,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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