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本件應送達被告訴訟文書印尼國譯文(請先到院領取相關訴訟文書自行委託翻譯社翻譯譯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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