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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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五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追訴審判之;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所指被告殺人犯行及發覺時間均在被告任職服役期間,應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故其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年處字第0二0號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亦應向軍事檢察官為之,本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傷害罪嫌而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0號),惟因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審究上開併辦案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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