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 伍年 確定(八十八年度新簡字第八十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更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