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吳施枝花 右原告與被告丙○○、丁○○、戊○○、乙○○、庚○○、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