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四七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