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晶強電子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東│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肆仟壹佰柒拾伍元│DT0一八三五二││││公司許清元│新竹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