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十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叁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三.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三‧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四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