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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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甲○○戊○○己○○
乙○○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玖零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改造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十四時,在新竹市○○路○段○○號前,查獲改造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四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係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九0手槍一支(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 黃保管 字第0四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卷宗第二十三頁),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具殺傷力;又扣案改造子彈二顆(原有四顆,已試射二顆,已擊發,不再具殺傷力,聲請書認該已試射之二顆,仍應沒收,容有誤會,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彈保管字第0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上卷第二十四頁),實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10mm金屬彈頭,均可擊發,亦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四號第一二九頁)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稱之槍砲及子彈,而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