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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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203號原告 吳佳馨 被告 林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位在雲林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