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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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原告甲(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甲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甲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間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3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母之簽名或印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甲為未成年人,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甲父、甲母共同代為訴訟行為,惟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甲母簽名或蓋章,難認原告業經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碧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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