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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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德福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