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江振義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