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十月中旬更犯賍物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叄月,(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八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