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