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約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以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中分四刑字第八五六號移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O‧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約○‧八公克),係警方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十七時許,在受處分人甲○○位於臺中市○○路○段○○○號四○二室住處內查獲,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O‧一公克)及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約○‧八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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