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李英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4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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