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7年7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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