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七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在臺中縣豐原市不詳地點飲酒後,已有精神不濟而陷於不能安全駕駛汽車之狀態,仍於同日下午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重型機車(公共危險部分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豐交簡第二二三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沿台中縣豐原市○○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七時二十分許,行經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前,其原應注意機車行進中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行經彎道、狹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與未考領取得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機車,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致撞擊對向由 楊建明 所騎乘之腳踏車,楊建明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腦硬膜外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因意識不清而成植物人狀態之難治之重傷害,甲○○於於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台中縣警察局交通隊豐原分隊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被害人已因車禍成為無意識之人無法提出告訴,其已於五十八年間與配偶離婚,而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指定被害人之子乙○○為指定為代行告訴人。
三、案經指定代行告訴人訴請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於上開、地撞擊被害人楊建明所騎乘腳踏車之事實,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惟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辯稱:當時伊為閃避一輛貨車而先暫停於路旁,等貨車經過後始再向前行,詎楊建明所騎腳踏車緊跟在貨車後方,伊駛出後即撞上,並無過失等語。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坦承有過失,且依現場相片及現場圖所示,該處係一三岔路口,被害人遭撞擊地點應近於三岔路口中央,遭撞擊後被害人倒地頭部撞擊地面,腳踏車則彈至約一公尺處,果如被告所稱被害人係僅跟於貨車之後,且被告待貨車通過後始前行,則應不致造成如此嚴重傷害,腳踏車亦不應彈至一公尺處,足證被告稱於偵查中辯稱在該處等待貨車通過始前行乙節,應與事實不符,況該處係一彎道復因無路燈及下雨而天色昏暗,被告未減速慢行隨時作停車準備,反繼續保持速度前行,其過失殊為明顯。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乙紙及現場相片十四張附卷可稽。按行經彎道、狹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又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與未考領取得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而肇事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致撞擊被害人,被告駕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且與被害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遭被告撞擊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腦硬膜外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因意識不清而成植物人狀態,亦有童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被告過失致重傷害犯行已臻明確。
二、按刑法所稱之重傷,包括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此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害人意識不清,呈植物人狀態,對其身體健康自有重大之影響,且屬難治之傷害,已達重傷害程度能之重傷害程度,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定之重傷。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被告酒醉駕車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甲○○於於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台中縣警察局交通隊豐原分隊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酒醉駕車,不顧他人安全及其過失程度、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成植物人及其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