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押)己○○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27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34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203、5910、7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癸○○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鐵撬、十字起子、斜口鉗、剪刀各壹把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癸○○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及與己○○、戊○○(通緝中,嗣到案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9月間起至94年1月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收受或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行為人、時間、地點、被害人及財物、行為方式及查獲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癸○○、己○○於本院之自白及共犯戊○○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害人丁○○、丙○○、辛○○、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君禹 、證人壬○○、乙○○、 鄭勝烽 、甲○○、庚○○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2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苗栗縣警察局尋獲電腦輸入單、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紙、新竹縣警察局尋獲電腦輸入單3紙、贓物認領保管單(含贓物領據)7張及照片17張在卷可稽。
(四)鐵撬、十字起子、斜口鉗各1把扣案可資佐證。
三、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癸○○、己○○年輕力壯,不思以勞力賺取財物,竟行竊或收受贓物,及其2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行竊之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意旨(94年度偵字第840號)略以:被告己○○、戊○○於93年12月23日凌晨
0時許,在桃園縣○○鎮○○街○○○號前,以鑰匙竊取鄭睿騰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因認被告己○○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與本件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請求併審。經查,被告己○○自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上開車輛係被告戊○○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雨」之人所借用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4、5、
28頁),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上開偵查卷第10頁、30、31頁),二者互核相符;又依證人鄭勝烽於警詢中之證述,僅能證明前開車輛失竊之事實,尚無從證明究係何人所竊取;再者,本件警察查獲被告己○○之地點並非前開車輛失竊之地點,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可憑,是難遽認前開車輛係被告己○○與戊○○所竊取,故難認與本件起訴被告己○○之竊盜犯行有何連續犯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五、本件於審判期日,被告2人對檢察官求處之刑度(如主文所示)表示願意接受,並以言詞陳明願捨棄上訴權而記明筆錄(94年3月30日審判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第1項、第358條第1項但書、第359條規定,被告2人因捨棄上訴權而喪失上訴權。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
1條第1項第4款、第34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被告癸○○、己○○均已捨棄上訴而喪失上訴權)。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3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被告二人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附錄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