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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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卿和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