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卿和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秀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