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原 告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仟
伍佰,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