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小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