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張鈞汎精輪小客車租賃行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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