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興輝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酒醉駕車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興輝因公共危險之酒醉駕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