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楊中琪~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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