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沈應南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