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00號
原   告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芳鈺
被   告 芊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物,
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列入全辯論意旨審酌。
理由
一、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固記載:「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間
訂立屏東縣崁頂鄉南望安集會所興建工程,該工程於100年
12月間完成驗收,惟驗收後於法定保固期限內缺失迭起,經
原告催修無著,自行覓工代為修繕,修繕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萬3,261元,扣除被告存放原告處之保固款項16萬
5,000元,被告尚應賠償原告22萬8,261元(下稱系爭款項)
」等語(見本院卷第4頁)。惟按: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款項,然原告並未提出上開屏
東縣崁頂鄉園寮村(南望安)集會所工程承攬契約,僅提出
原告於103年11月18日以屏崁鄉00000000000000號函(見
本院卷第5頁)通知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款項,而上開工程
被告施作之瑕疵為何?於100年12月間驗收完成之驗收單何
在?原告事後發現蝦疵是否業已行使其對被告之瑕疵修補請
求權?另行僱工施作及修繕之費用發票何在?等相關資料供
本院參酌,原告應予提出資料補正。
㈡原告上開聲明所請求之系爭款項是否正確?有無因被告施作
工程致有瑕疵後,原告另行僱工修繕完成,是否另受有其他
之損害?其算式何來?其具體內容為何?凡此均難由上開起
訴狀及通知函乙紙窺見其端倪,是原告就本件訴訟之物證提
出等必要事項,仍有待補正,是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有
補正之必要。
二、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
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即列入全辯論
意旨加以審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一、被告承攬原告園寮村(南望安)工程契約書。
二、被告完工驗收證明書或驗收單。
三、原告發覺工程瑕疵致不堪使用之報告書或簽呈。
四、原告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之通知書(函)。
五、原告另行僱工修繕之工程承攬契約書。
六、修補費用統一發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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