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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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494號
原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德鈺   住同上
被   告  呂淑嬌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號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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