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龍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賜
訴訟代理人 郭善遠
被 告 彭月花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