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家毅
被   告  朱素杏朱玉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
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
,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即第18條)所定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8條第1項、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遺產上之
負擔,係指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所負債務,或繼承開始後
所發生應由遺產負擔費用之債務而言,凡因遺產上負擔而以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被告提起之訴訟,皆為
因遺產上負擔而涉訟。再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當係屬於「因遺產上之負
擔涉訟」者,而本件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朱玉柱死亡時,其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被繼
承人朱玉柱未遺留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按。另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巷○號5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則揆之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及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朱玉柱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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