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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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崔原齊
      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 桃小 字第 1037 號裁定(101.12.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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