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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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柏存於民國110年2月2日8時27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中山路與環北路1段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從後方追撞沿同路段行駛並右轉之前方由告訴人 李烱毅 騎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頸部扭傷、胸部、右膝挫傷、腰椎第四節椎體骨折、腰椎第四五節小面關節炎、腰椎第三四五節椎間盤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30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第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