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
李殷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及乙○○等人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等,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滿前之99年4月15日、6月10日訊問後,均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分別於99年4月25日、6月25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等羈押期間至99年8月24日即將屆滿,且被告等人之上訴均經駁回,經本院99年8月19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自99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