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甲○○告間因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