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3號被告 廖偉君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偉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偉君(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刑法第302條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曾離開住所前往嘉義縣友人住處居住,有躲避警察查緝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9年
5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