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趙股潘怡華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98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98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待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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