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
李殷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戊○○丁○○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5樓(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鎮○○街○○○巷○○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原訂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期日至99年7月3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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