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晶辰實業有限公司 陳傳盛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11年4月5日2,318,400元W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