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98號原告 王龍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承祥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