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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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 賴韻如 即 賴正成 之繼承人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88-NA-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