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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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2號原告 呂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8,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舒涵